刑事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担的刑事处罚或者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在我国,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成为犯罪主体。否则,即使实施客观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也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如果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其刑事责任也会相应适当减轻。
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两个因素:一是知识和智力的成熟,主要是年龄因素;精神是人脑功能是否正常。根据上述影响因素,我国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四种情况,根据《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中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人属于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限于刑法规定的一些严重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造成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刑法还规定,14岁以下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年龄因素而受到限制,对其危害行为应当从宽或者免除处罚。
青少年是青春期的年龄,一般定义为中学,即14-19岁左右。因此哟,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青少年群体中存在着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考虑精神状况)。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毒行为,但《禁毒法》二十六条规定:吸毒、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者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只规定行政处罚。吸毒、持有大量毒品或者参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相应犯罪。
对于青少年吸毒行为,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吸毒构成犯罪,当然青少年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无论是出于规范吸毒行为还是教育青少年,都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必要时监护人应配合强制戒毒。此外,对于其他毒品犯罪,14-16岁的青少年仅对贩毒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6-19岁的青少年根据刑法规定的相应犯罪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