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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不矛起诉

济南不矛起诉

  • 所属分类:业务范围
  • 浏览次数:
  • 发布日期:2023-11-17 14:01:42
  • 业务介绍

不矛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不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矛起诉


一、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归纳如下: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的;

3、预备犯或中止犯;

4、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的;

5、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6、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

7、自首或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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